01
年01月20日01时00分许,杨某能醉酒后驾驶驶云M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柯卡大通道岔大乐部村民小组路口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所驾驶的车辆发生自燃,被到现场救火的卡斯派出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杨某能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mg/ml,后将杨全能的血样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杨某能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37mg/ml。因杨某能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所持有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杨某能于年12月9日因饮酒驾驶机机动车被处罚后未能汲取教育,驾驶证在暂扣期间又再次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最终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元,现拘押在昌宁县看守所。
02
年01月29日22时29分许,李某杰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云M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卡斯集镇出发,行驶至卡斯镇怡心园路段二级路时所驾车辆失控撞倒路边水泥防护桩,造成李某杰受伤,防护桩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李某杰在事故中受伤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血样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李某杰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69mg/ml。因李某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其实施了准驾不符的行为被处罚款元,所持有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罚金3元,现拘押在昌宁县看守所。
03
年01月12日20时30分许,张某贵在只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云MAN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卡斯镇龙潭村大田组路段时与段某某家房屋外墙相撞,造成房屋和其驾驶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现场对张某贵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张某贵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是mg/ml,后将张某贵的血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张某贵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ml。张某贵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准驾不符的行为处罚款元,并对其持有的“D”类摩托车驾驶证予以吊销,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元,现拘押在昌宁县看守所。
04
年01月21日00时14分许,李某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MD号小型轿车沿卡湾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卡斯世昌冷库门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7W0H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对李某毅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李某毅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mg/ml,后将李光毅的血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李某毅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1mg/ml。李某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某毅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0元,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0元,现拘押在昌宁县看守所。
驾驶人因醉酒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给自己和家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行车安全无小事酒后驾车不可取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来源:昌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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