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记者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余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四被告人共同出资增殖放流鱼苗22万尾、制作金属材质长效禁渔公益宣传警示牌80块在指定地点固定安放、印制禁渔公益宣传张贴画张在指定地点张贴。
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并已履行了主要义务。
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周某某钓鱼未获,李某提议炸鱼或毒鱼,李某出资购买甲氰菊脂6瓶,邀约陈某某、杨某某携带爆竹一道,到遵义市湘江河支流洛江河龙潭沟,先用爆竹炸鱼未获,遂将6瓶甲氰菊脂全部倒入河流,等待数十分钟无鱼,李某又出资购买10瓶甲氰菊脂全部倒入河流,数十分钟后捕获10数尾总重约1.5千克鱼回家食用。
当晚,河里大量死鱼漂浮,当地村民打捞数百斤,最大个体重约4千克。村民边打捞边报案并发朋友圈要求严惩。经鉴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2.2公里河段鱼类几近灭绝,河水、鳞片中检出甲氰菊脂成分,造成鱼类损失22万余尾。
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出资元购买鱼苗投放,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共同出资11.4万元,购买鱼苗22万尾在洛江河上游投放,制作长效宣传警示牌80块(待安装),印制宣传张贴画份,并支付鉴定费。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采取炸鱼、毒鱼等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炸鱼未获,又大量投放对鱼类敏感毒性农药,造成影响河段鱼类几近灭绝的后果,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犯罪手段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四被告人到案后,积极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积极制作宣传制品,并主动公开赔礼道歉,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产生社会危害。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辛竹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姚强
编辑贺韬
编审赵宏斌钟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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