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彬,男,生于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四川省渠县龙潭镇。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年7月23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彬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年初,被告人刘某彬在广州市开滴滴车时认识了从河南省镇平县到广州进皮货的周某平(另案处理),双方商定由周某平提供名牌手提包样品图片,由刘某彬在广州白云区组织生产,周某平负责销售。
从年1月至年6月期间,刘某彬在广州白云区罗岗村租房办理小加工房,未经GG、GUCCI商标注册人许可,自己和聘请的临工非法生产仿GG、GUCCI商标的手提包,并通过物流发货给周某平,周某平通过支付宝向刘某彬17次共计支付货款元。
周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渠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经侦导侦平台云端部署发现渠县的刘某彬涉案,通知刘某彬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刘某彬主动到渠县公安局如实陈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彬未经GG、GUCCI商标注册人许可,非法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给他人,经营额元,数额较大,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彬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在第一次笔录就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彬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可以从宽处罚,并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适用缓刑。
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彬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提出:1.刘某彬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2.无犯罪前科;3.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年初,被告人刘某彬在广州市开滴滴车时认识了从河南省镇平县到广州进皮货的周某平,双方商定由周某平提供名牌手提包样品图片,由刘某彬在广州白云区组织生产,周某平负责销售。
从年1月至年6月期间,刘某彬在广州白云区罗岗村租房办理小加工房,未经GG、GUCCI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自己和聘请的临工非法生产仿GG、GUCCI商标的手提包,并通过物流发货给周某平,周某平通过支付宝向刘某彬17次共计支付货款元。
周某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渠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经侦导侦平台云端部署发现渠县的刘某彬涉案,通知刘某彬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刘某彬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彬退交了非法获利的赃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提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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